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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以下统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循严肃认真、诚实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学生申诉的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院和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行政人资办、党委工作部、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团委)、武装保卫处、后勤工作、学生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监事、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学校作出处理的程序、证据、依据等进行复查。

    (四)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复查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理由、事实、依据和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错误的。

    (四)原处理决定定性错误的。

    (五)原处理决定处理不恰当。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不符合上述第十一条条件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五条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查报告,根据事实和相关规定,集体研究,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定原处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作出建议撤销处分的复查意见。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作出建议变更处分的复查意见。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作出建议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 复查意见为建议撤销处分、建议变更处分或建议重新作出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要重新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会研究决定。撤销或变更学生原处理决定的,学校重新发文;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出具复查决定书,二者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的复查决定,由学生所在院负责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学??刹扇∈实狈绞皆谛D谟枰怨?,或按学生入学时提供的家庭地址邮寄送达。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蛘呤〖督逃姓棵挪辉偈芾砥涮岢龅纳晁?。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学校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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