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湘教发[2012]67号)《财政部等五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励志奖学金证书。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1-3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二、三年级和五年制大专五年级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二、三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和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受处分记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获得校级(含)以上的荣誉或奖励;
5.当学年度的必修课成绩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必修课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排名均在评选范围的5%以内(以当学年度分院或班级为单位排名);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处分记录;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度的必修课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必修课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排名均在评选范围的15%以内(以当学年度分院或班级为单位排名),且获得分院(含)以上的荣誉或奖励;
6.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的认定条件;
7.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由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数按比例分配到各高校,我校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按照当学年度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的比例(以当年学年注册名单为准)及各分院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分配。
第八条 成立由学校党委书记为督导、校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审核及发放等工作,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各分院成立由分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院院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委员会,成员包括分院干事、辅导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认定小组,评议认定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1-2名学生代表,主要负责对本班级全日制在校生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进行初审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开始,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规定时间为准。各分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等额评选。国家奖学金不足1名的分院,按1名进行推荐,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本人在校表现及学习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最终人选。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提供获奖证书的复印件。(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退役士兵上报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中的信息统一上报)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签字,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分院。
第十四条 各分院国家奖助学金推荐评审委员会在个人申报、班极初审基础上,严格按照本细则和下达的名额进行审核认定,最后由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后,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生在校表现、获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名单。
第十五条 学工处将评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建议名单、评审报告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当年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应发金额和银行卡号等信息报娄底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娄底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学生。(在学制期限内对办理了休学保留学籍、退学学生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进行转评,转评学生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
第十八条 凡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审资格,追回奖励或资助金额,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必须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潇湘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 请 理 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附件2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0 年-20 年)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 学院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学年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
审核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
附件3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0 -20 学年)
学籍号(12位)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 学院 班
家庭成员情况
年 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院系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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